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4月18日   点击人次: 309   

湘政发〔2017〕3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的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结合稳增长保就业目标,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以稳增长促就业,以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突出"三个着力""四大体系"、"五大基地"三大抓手,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经济改革方案,选择改革路径时,要统筹考虑经济效益与扩大就业效果,坚持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的改革措施及早出台,加快落地。在出台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带来的影响,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方式转变与就业转型协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围绕建设制造强省,加快重点产业发展,在轨道交通、工程机械、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优势工业领域,着力打造一批知名度大、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标志性产业集群和基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全域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支持湖南特色文化产业,着力打造文化湘军、锦绣潇湘、红色旅游等品牌,推进现代服务业标准化、信息化,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把握产业转移趋势,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东部发达地区向我省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林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着力构建农业和林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民就业空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发委等负责)

(三)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融资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与涉企检查。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着力推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推进县市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开展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辐射服务功能。实施中小企业培养和银河培训等计划,发展壮大企业家队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支撑,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激活信息网络与人工智能创新创业新优势。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均可享受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实际积极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五)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创业等相关扶持政策。其他符合条件的从业者可按相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三、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成本,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劳动者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清理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应用,全面实施企业市场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各种创新创业形态的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不断优化有利于劳动者参与创业的良好环境。(省发改委、省编办、省工商局等负责)

(七)加强创业载体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高水平的创新创业载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打造一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加强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继续实施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建设,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2151工程",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八)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持续推进"双创三年行动计划",继续加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除不能用于扩充市州、县市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外,其他项目支出继续按《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社〔2015〕35号)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积极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要求,在国家授权幅度范围内,按照顶格标准给予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扶持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精神,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新创业,创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九)着力拓宽融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精神,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贷款对象扩大到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数,每人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从2年调整为3年。为鼓励金融机构放贷,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我省40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具体经办要求和流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推进湖南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运行,鼓励其设立就业创业方面子基金,为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投资力度,拓宽创业融资渠道。(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等负责)

四、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更好的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大力推行芙蓉人才计划,在高校开辟人才招聘快速通道,引导优秀大学毕业生留湘来湘工作。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孤儿、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助。依托省市残疾人创业孵化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毕业生实施创业场地免费、创业成功奖励等措施,指导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创业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等负责)

(十一)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坚持企业主体、依法依规的原则,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拓宽分流渠道,加强转岗再就业帮扶,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深入开展困难职工"双联"帮扶工作,实施钢煤行业困难职工关爱行动,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实现稳定就业。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等负责)

(十二)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和积极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精神,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6个月以上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纳入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范围。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发乡村旅游,积极培育乡村旅游创客基地。重视发展创业型的个体私营旅游经济和家庭手工业,引导科技、艺术、创意设计等各类专业人才跨界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延伸吃、住、行、游、购、娱产业链,配套文创、旅创、农创的创新链,保护生态、植入文态、培育业态,创新推出新业态新产品,拓宽就业渠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旅发委等负责)

(十三)统筹做好其他特定群体就业工作。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保持动态清零,逐步建立实名制数据库,详实记录就业援助情况。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统筹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运动员等群体就业工作。消除针对特定群体的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负责)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全面推行"阳光安置",拓宽安置途径。以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表现为主要依据,实行量化打分,排序选岗,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全面推行"省内易地教育培训",鼓励退役士兵从全省招标选定的教育培训机构中自由选择机构、专业参加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五)切实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人才优先,健全劳动者素质提升长效机制,加快培育更高技能、更好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更强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劳动者队伍,着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推行工学一体、企业新型学徒制、"互联网+"等培养模式。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等负责)

(十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精神,每两年定期制定发布《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定期发布《湖南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正常增长机制。对从事职业(工种)属于《湖南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劳动力,其当年的培训补贴标准按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贫困劳动力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70%,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每人每天给予生活补贴20元。对贫困地区园区内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企业补贴,对其他在职职工按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对入读我省技工院校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实施实训补贴。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大学和社会资本建立创业大学,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培训课程体系,将数字培训课程、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补贴范畴。落实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享受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从事职业(工种)属于《湖南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按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七)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着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便民利民,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水平。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逐步实现全省创新创业相关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要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资金审核、就业培训、求职招聘、网上反馈等各项业务经办全程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全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完善市场运行规则,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积极对接教育、工商、公安等部门,促进信息数据共享利用,打造统一高效的征信管理体系。加快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进程,发挥服务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规范引领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探索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妇联、省残联等负责)

六、加大就业扶贫力度

(十九)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着力推动全省贫困地区(指国贫县、省贫县,贫困县摘帽不摘政策)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帮助贫困人口就近就业、长期就业。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要求,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促进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设置"最简程序",在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方面推行"即来即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办结。全面落实支持贫困地区实体经济发展、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创新、创业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入驻贫困地区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贫困地区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产业引导支持发展方向、且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企业享受用电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支持贫困地区企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省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省扶贫办、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二十)完善落实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政策。着力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加大劳务协作脱贫工作力度,建立省内外对接协作机制,积极开展区间劳务协作,重点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省市对接、省内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对接,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加强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任务清单、稳岗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输出、输入地及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扎实推进贫困劳动力精准识别、精准对接、精准稳岗和精准服务,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稳定脱贫。鼓励介绍扶贫对象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支持企业在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引导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鼓励当地政府整合培训资金资源,根据湘办发〔2017〕29号文件精神,对实施效果好的贫困县给予每个县100万元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政府驻北京、上海、海南、广州、深圳办事处等负责)

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二)狠抓政策落地。聚焦重点政策,创新宣传手段和方式,开展精细化、精准化宣传,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就业创业政策应享尽知。将就业创业的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全省绩效考核范围,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将绩效考核结果和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挂钩。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建立有关就业创业新形态、新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更加全面反映就业创业情况。做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去产能分流职工两个实名制数据库,全面推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名制管理。准确做好就业数据统计,加强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全流程管理,确保数据质量。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失业保险领取、农民工用工等数据的周期性、定期性调度分析,及时掌握市场用工情况及趋势。强化重点监测,紧盯规模性失业、劳动关系处置等主要风险点,及时捕捉苗头性、潜在性问题并制定相应处置预案。(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二十四)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形成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根据预警级别研究确定风险可能发生后的应急政策措施,特别是当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时,要确保应对风险的各项准备及时到位,尽可能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出现较大规模下岗潮,确保不出现较大规模群体事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